【观点】张新宝:法学通识教育的新路径——融入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张新宝/文
自接到杨凯法官为其《全新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职业技能培训丛书》写总序言的邀请后,我就一直在回想近二十多年来,自己曾经多次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全国各地高中级法院培训法官授课的情景。在思考和比较法官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异同;同时,也在思考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法律职业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与法学通识教育之间究竟应该怎样相互融合?我认为,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应当同属于现代法学教育的一部分,现代法学教育应当重视和适度融合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内容,当今的法学教育改革需要探寻一条将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融入法学通识教育的创新路径。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学教育同样也面临着一场深刻的变革。法学通识教育对教学内容的实证与实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一流法学院都与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签订了各类合作共建协议,共建国家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本科生和研究生实习基地等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双师同堂、双导师制、实习与实践教学等多种源于司法实践和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全新法学教学方法已经逐渐走进了法学通识教育的课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于2013年启动的“双千计划”也是为了促进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的深度融合。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职业技能培训融入法学通识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 法官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与传统法学通识教育的异同
传统的法学通识教育主要集中于法学本科教育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培养法科学生掌握从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各科的通用知识,建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形成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自觉性。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则是在此基础上的提高以及法学具体学科的深化。
与法学院传统的学理教育不同,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侧重点在于“技能”方面:即如何将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以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它是关于技术的培训、关于能力的培训、关于操作方法和流程的培训。司法职业技能培训原本广泛应用于招录法科学生到法律职业工作岗位以后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晋级晋职培训、职业进修培训。
然而,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交互影响和双重变革,使得我们必须重新考量司法职业技能培训与法学通识教育共同的本质属性,并在法学教育改革进程中积极探寻将司法职业技能培训融入法学通识教育的创新路径与方法。法学是文科中的“工科”,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强调综合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职业技能,强调全面培养“学以致用”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娴熟操作流程的实操能力。传统的学理教育模式需要与现代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相融合才能真正满足现代法学通识教育的现实需要。
· 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本质属性
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经历了夜校阶段、高级法官委托培训阶段、少量学理教育阶段以及初任法官(预备法官)培训、新任院长上岗培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刑事民事(含知识产权)和执行业务等专门培训等。整体来看,这些培训项目与内容大体适应了司法人员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的要求。
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成熟,特别是司法人员学历学位的普遍提高,司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内容调整和方法改进,都面临着重大的机遇与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法和路径。只有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提高了,才可能胜任司法职业,裁判出来的每一个具体案件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我以为,正在深入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会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带来一场深刻而巨大的变革。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当将关注视野和研究重点积极拓展到现代司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相关领域中来,现代法学教育不能仅仅只是局限于传统的学理教育和通识教育,而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变革。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可能会发展成为未来法学教育中创建“双一流”法学专业和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甚至可能会逐渐发展成为未来高等院校法学院新型法学教育的主业之一,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需要积极探寻司法职业技能培训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融合创新之路。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司法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建设。而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司法职业队伍必须要有正规化、专门化、常态化的高水平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体系作为支撑。现代司法职业对于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力推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就是为了真正改变过去司法职业非专业化、非规范化、非职业化的诸多弊端,让司法职业更加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司法职业是一门需要终身学习的特殊职业,是一门长期需要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特殊职业,专业化的职业技能培训就是现代司法职业的显著职业特征。新形势下的司法职业队伍建设亟待系统建构一整套正规化、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体系。
现代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无论入职起始的学历学位有多高,都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案件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来总结、借鉴、学习、培训、思考,才能较好地适应日新月异的司法职业工作需要。对于现代司法职业而言,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就是学习能力的持续培养和职业技能的持续锻造。由此,我们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也需要借鉴现代法学教育的规律和方法,不断通过融合创新逐步,发展成为契合教育培训规律的正规化、专门化、经常化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体系。
· 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与法学通识教育之间究竟应该怎样相互融合?
长期以来,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由于培训内容变化快,因而难以形成较高水平的体系化培训教材,这与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的特殊性有直接关联。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比较注重授课教师的选择、培训内容的改进和受众的评价,而普遍忽略了体系化培训教材的研发,这一点值得向法学通识教育体系学习和借鉴。我认为,培训教育与学理教育同样都属于法学教育,二者的本质属性和教育规律在法理层面应当是相同的,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内容虽然变化很快,但实际上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完全可以针对现代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现实需求和特殊规律,自主研发高水平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材,高水平的系列培训教材是保证司法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成功的基础性条件,高水平体系化的培训教材将会引领司法职业培训教育发展的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改革路径与方法,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也对不同类型司法职业技能提出明确责任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对于司法职业队伍的系统化、专业化、正规化的职业技能培训将会成为职业化建设的新常态,而常态化的现代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迫切需要根据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变化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司法职业队伍建设的新需求研发高水平的系列培训教材。
《全新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职业技能培训丛书》就是契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新精神的创新作品,该丛书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之后的巨大变革,整体研究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职业最新的职业技能变化规律和现实需求,进而根据司法审判规律和改革实践的需要,系统论述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全新职业技能要求和培训方法的全新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由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处在试点改革和不断深化的整体推进过程之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员额制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职业的新的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目前还没有专门且系统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能够及时邀请杨凯法官主持组织编写《全新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职业技能培训丛书》,是一个颇具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出版选题决策。
本套教材的主要内容主要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法院系统的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职业共同体从业者的工作指南和职业技能培训。丛书从全新的改革视角探寻法官职业技能培训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职业培训的方法与路径,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来研究培训内容和方法,注重融合法学教育的体系化和学理化的优势,及时更新和强化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内容、操作流程,力争建构体系化、专门化、经常化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全新体系模式。本系列教材同时还可以广泛用于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博士研究生用作法学实践课程教学的辅助教材。
本人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委员会的高校评委参与过评选杨凯法官作为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专业评审,也因为在华中师范大学担任法学院名誉院长的机缘而作为同事进一步领略了他在法学研究与实践教学方面的风采。这套培训教材较好地融合了司法职业技能与法学教育的优势,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专业化程度高、系统完整、论述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理论与方法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